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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的私法保护未体现民营企业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创新优势与发展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引入民营企业数据要素促进式条款,强调民营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平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数据生产要素,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设数据要素市场。但促进式立法仍存在责任主体、落实方式和司法保护机制不明晰问题,影响《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需要完善民营企业数据要素促进保护的公私法路径,分级分类确定数据权能以完善私法保护路径;以包容的反垄断措施维护数据公平竞争,以审慎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实现数据社会性利用。
Abstract:[1]周辉,张心宇,孙牧原.数据要素市场的法治化:原理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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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2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第29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2)参见DMA Article 5(2)。
(3)参见DMA Article 6(10)。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第31条。
(5)参见《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12号,第15条。
基本信息:
DOI:10.16388/j.cnki.cn42-1843/c.2026.03.006
中图分类号:F276.5;F49;D922.29
引用信息:
[1]童星海,康欣卓.民营企业数据要素促进保护的法律路径[J].江汉学术,2026,45(03):62-69.DOI:10.16388/j.cnki.cn42-1843/c.2026.03.006.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伦理规制的行政法治建构研究”(22CFX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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